公安机关对于拘留的人员,认为需要逮捕,提前几天去审批呢?在我们局,有一个被刑事拘留的人,他是多次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这次伤人比较严重,需要发起逮捕的,提前审批的时间是多久?他可以去申请取保候审的吗?

云南 - 红河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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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红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0-04-11 05:1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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