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中是否只有公安机关具有拘留的权利呢?儿子现在身上背着一个刑事诉讼的案子,还没有处理完,结果有人过来把他带走了,是否是公安的合法处理程序呢

新疆 - 喀什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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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优选法务

地区:新疆 - 喀什

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0-02-19 17:1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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