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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诉讼咨询
地区:辽宁 - 鞍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一方是否要一起偿还,关键要看该笔借款的用途和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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