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甥今年3岁,在幼儿园就读,上周五上艺术课的时候,居然一个老师都没在场,我外甥跑到讲台,居然拿着粉笔放进嘴巴,后来过了好久才被发现,送去医院洗胃。学校这种管理不善的行为,能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让他们赔偿损失?

广西 - 贵港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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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算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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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以上

2019-09-06 14: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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