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吉林市维权顾问
地区:贵州 - 黔南
王某将房屋赠与其妹妹的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你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王某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