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租赁的房屋合同11年到时后无进行续约,然后房租一直交到12年9月。后9月19日,收到法院传票。要求返还房屋并缴清12年至今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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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租赁的房屋合同11年到时后无进行续约,然后房租一直交到12年9月。后9月19日,收到法院传票。要求返还房屋并缴清12年至今的欠款

租赁期间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提议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时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再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限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能够任意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法的时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完全能够任意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只需要付你事实上上租住这段时间的租金。如果该半月租金是你事实上租住所产生的房租,你是要给他的,但如果该半月租金是另外给他的(例如所谓扣押金等等带有合同违约惩罚性条款的)那是不行的,因为后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此限定。

2019-08-16 16: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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