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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争议解决法务
地区:河北 - 邯郸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店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完全是消费者自己造成的,或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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