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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阜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已经递交民事诉讼状并且法院已经立案,作为原告来讲,是不需要再再次写诉讼状的,只需要在庭审时,直接要求承受夫妻共有债务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就能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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