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三人一起开了家公司,因为效益不行准备解散,但是几个朋友却不对剩余的资产进行分配,随后我用了公司资产六七万元作为工资和给客户回扣发放给了工人,朋友却说我挪用公款,这种情况算是挪用公款吗?

河北 - 秦皇岛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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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您和其他三个人创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合伙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的股东,公司准备解散的应该进行清算,支付相关的税款、工人工资,偿还债务,收回债权并且对剩余的资产进行分配,这与劳动仲裁中的工资拖欠是不一样。第
二,工资拖欠的情况发生在股东既是单位的出资人又实际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单位真的拖欠了您作为员工的工资的,那么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但是如果是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但是并不涉及工资拖欠的,那么即使您提起劳动仲裁的,那么仲裁机构也会驳回诉求的。第
三,关于法人所说的您挪用单位资金的情况,您自己的辩解是发工资和给客户回扣的,那么事实到底是什么,无论是我们还是司法机关,都不是亲身经历事件的人,只能依靠您能提供的证据来说明事实。工资的发放一般应该通过公司的账户进行发放,但是如果您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这笔六七万元是用于发工资的,那么可以排除您挪用资金的嫌疑。但是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钱款进入您的账户之后是被用作发工资的,那么情况对您是不利的。还有一个反驳的点,即挪用一般是指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您私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的,所以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对于这笔钱划入您的账户是经过其他股东一起商议后决定的或者是所有股东对此都是知情的,那么就不能算是挪用。如果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对此知情并同意又不能证明钱是用于发放工资的,那么我们也不能给您提供更好的帮助,因为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基础。

2019-04-10 11: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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