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公司要求我俩任职人员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乙方(工人)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或其关键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内工作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请问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青海 - 西宁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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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维权顾问

地区:青海 - 西宁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商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肯定时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商定,但不得超出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奏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奏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商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商定经济赔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该经济赔偿准则、数额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4.在商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商定具体的违约职责的承受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商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

2019-03-30 13:4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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