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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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湖北人,男方安徽人,男女方要求通常,现在离婚小孩的抚养权问题,谁的胜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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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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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女方湖北人,男方安徽人,男女方要求通常,现在离婚小孩的抚养权问题,谁的胜算大

你好,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坚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看无犯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法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联盟审判实践,提议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两方对财产由谁所有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表面形式商定,两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置。但规避法律的商定无效。
2、夫妻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一方或两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两方由知识产权获到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方获到的债权;
(6)一方或两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贴费和回乡生产补贴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配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有生活,一方或两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法分配。各自给钱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2019-03-15 21:4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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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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