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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 黔东南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 39条、40条限定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教育组织遭到人身损害的,教育组织承受普通犯错职责。学校为共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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