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与增加合同不一致的,保证人只对其保证的合同债务承受职责。
2、即保证人只对主合同债务提供保证的,增加合同对保证人无效。保证人只需要承受主合同的保证职责即可。即增加合同加重了主合同中保证人职责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增加合同债务不承受职责。
3、但是,如果增加合同减轻了保证人职责的,增加合同对保证人有效,保证人只对减轻后的债务承受职责。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犯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债权人、保证人有犯错的,保证人承受民事职责的部分,不应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019-02-19 10:24: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