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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根据国家工商部门的严格要求,同一地理位置仅能注册设立一家公司实体,这也是为了确保市场竞争环境公平合理。 如果承租人拒绝将位于现有不动产地址的营业执照进行迁移或者注销,将会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带来极大的困扰。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注销和营业地址变更属于企业自主决策范畴内的事务,唯有企业以及其法人代表人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并加盖印章。 因此,对于营业执照而言,作为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法院并不优先审理此类案件,以免引起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 二、对于产权人在出租商业地产方面而可能遇到的困境,他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 例如,出租人首先可以在租赁合同条款中明确设定如"若营业执照未能按期迁出或者注销,每逾期一天,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这样的违约责任,以便在承租人因故违反合同时,向法院依法主张罚款赔偿金。 另外,待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出租人还可向新的承租人发出承诺函,向工商部门明确申明: 原先的承租人未主动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迁移手续,现由于该房地产已出租给新成立的公司并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原承租人和出租者之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租者承担。 最后经由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考察核实后,便可顺利完成新公司的注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