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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收取标准,具体情况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是针对已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进行转让时,应当按照签署出让合同时所确定的地价标准的百分之十来执行收取。
其次对于个人住房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若该事项发生于1990年5月19日前,则应按照出让合同签订当天的标定地价的三成比例来完成收取;
然而若发生在1990年5月19日后,则应遵循当时的标定地价的六成比例来执行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024-03-30 07:14: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