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渝中区 最近回复:
解析: 1、针对雇主单方面解聘患有癌症职工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 依照此法规的要求,如果职工处于患病期间或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企业不得通过任何协商方式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会被视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 然而,如果患有癌症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其原先的工作岗位,同时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 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职工本人,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