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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纪合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行纪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处理以下事务: 。

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具体要求:。

第三条 行纪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行纪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第九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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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托 人    │     行 纪 人     │

│ 委托人(章):   住所:  │ 行纪人(章):   住所: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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