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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剧本委托改编合同

影视剧剧本委托改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

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        法人单位,乙方是一名        

2.甲方有意委托乙方创作        电影片剧本,乙方有能力并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改编《        》(以下简称“该剧本”)电影片剧本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1条 合同内容

1.1 甲方聘请乙方负责电影片《        》的编剧工作,将原著小说《        》改编为电影片剧本,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原著小说《        》由甲方提供,该电影片片长    分钟(暂定),剧本包含的有效画面不应少于    分钟(暂定)。剧本与实际长度的变更不改变本合同的有效性及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3 剧本创作要求和标准为:

1.3.1 题材类型:        

1.3.2 角色情况:        (暂定)。

1.3.3 剧本字数:        (以电脑统计不计空格的字数为准)。

1.3.4 双方对剧本是否达到拍摄要求发生争议的,可以采取下方式:

(1)双方共同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剧本经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鉴定合格,即认定为达到标准。

(2)如果自甲方收到剧本之日起    内未向乙方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剧本合格。

1.4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编剧酬金(税前/税后)人民币    元整。

1.5 付款方式:

1.5.1 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剧本总酬金额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定金。

1.5.2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交付剧本故事大纲和人物小传,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剧本总酬金    ,即人民币    万元整 。

1.5.3 乙方在收到甲方对故事大纲和人物小传的书面认可后    个工作日内交付剧本分场大纲,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剧本总酬金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1.5.4 乙方在收到甲方对分场大纲的书面认可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剧本分场大纲进行修改后创作剧本初稿,初稿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剧本总酬金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1.5.5 乙方在收到甲方对剧本初稿的书面认可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对初稿的修改意见完成剧本的二稿创作,并提交甲方讨论审定。经甲方审定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剧本总酬金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1.5.6 该片开机前,乙方根据甲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至剧本定稿经过甲方最终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剧本总酬金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至此,编剧酬金全部支付完毕。

1.5.7 乙方在上述剧本创作过程中提交的各阶段性成果的审核通过,以甲方制片人和导演一致签字认可为准 。

1.5.8 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创作阶段中,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如果甲方超过    日不进行书面确认的,则乙方可继续进行下一阶段创作。

1.6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1.7 委托创作日期: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该片首次公映之日止。

第2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义务

2.1.1 甲方永久性拥有该片剧本和该片全部版权及衍生制品的所有权利(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带、录音带、vcd、dvd及诉诸各种传媒的全部永久版权及一切与本剧有关的角色名称、人物造型、肖像、对白、动作、剧照、音乐、歌曲等图文、音频及视频的所有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创作的剧本内容以任何形式应用于其他相同或近似题材的影视剧中。甲方自主拥有该剧权益的处置权及该剧的发行、宣传推广等权利。

2.1.2 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原著作品《        》的合法性。如果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甲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1.3 甲方有权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联合摄制本剧及决定本剧主要创作人员,甲方有权将该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拍摄,乙方不得干涉。

2.1.4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剧本创作的进展情况,并对乙方创作完成的剧本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

2.1.5 乙方提交的剧本经修改后    次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保留聘请其他人员进行本剧剧本的修改和创作的权利 。甲乙双方同意,在此情况下,其他编剧对剧本所作的修改不视为对乙方权利的侵犯。甲方就经其认可的、乙方仅完成的该部分剧本同样拥有完全版权。

2.2 乙方权利义务

2.2.1 乙方应在聘约期限内优先高质量地完成该剧剧本改编,不应有任何其他工作实质影响到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接受任何第三方以与甲方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改编合同约定之剧本,也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任何第三方改编相同题材的剧本 。

2.2.2 乙方必须保证作品的原创性。如果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由乙方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乙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3 乙方拥有该剧编剧的署名权及依据本合同取得编剧劳务报酬的权利。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续写/修改/改编人有权以编剧/改编者方式署名,但并不排斥乙方或损害乙方的署名权,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改编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 。

2.2.4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编剧工作的监督及对该剧艺术改编质量的认定。甲乙双方如因改编问题发生分歧或矛盾时,应认真研究,及时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方案完成剧本改编,乙方知悉并认可且不得以公开的方式表示异议,但甲方改变该片剧本类型的除外。

2.2.5 在电影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拍摄需要要求乙方对剧本进行相应修改,乙方应予配合,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另行支付酬金 。

2.2.6 应甲方的邀请和安排,乙方应出席剧本研讨活动及该剧的新闻发布会、首映式等重要的宣传推广活动。由甲方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2.7 双方约定,乙方对于剧本(电子版/纸介版)负有保密义务。除非事先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的要求参加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所必须披露外,乙方不得将剧本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2.8 无论甲方最终是否采用乙方的剧本进行拍摄,但只要乙方提交的剧本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第3条 违约责任

3.1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2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3.2.1 若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芰付逾期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违约金;

3.2.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不论工作的进度如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3.3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3.3.1 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期向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剧本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3.3.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合同解除后    日内,乙方需将已收取的酬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返还甲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剧本筹备而投入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4条 合同的变更

4.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合同,该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5条 合同的解除

5.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5.1.1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剧本,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予以交付;

5.1.2 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5.1.3 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中所做的保证不真实。

5.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5.2.1 甲方迟延支付乙方的酬金的,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予以支付;

5.2.2 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3 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6条 保密义务

6.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6.2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3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6.4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7.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8条 通知与送达

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8.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9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11条 其他事宜

11.1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

11.2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1.3 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11.6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7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日于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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