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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机房通信技术服务合同

{子问题开始}数据机房通信技术服务合同 {子问题开始}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子问题开始}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以下合同,以资遵守。

{子问题开始}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甲方数据机房通信传输及通信设备的一揽子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数据机房之间与线路通信有关的日常检测服务、维护服务、数据机房之间的线路连接服务,相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日常维护服务等。

1.2 甲方数据机房信息如下:

序号

数据机房/端口起点

数据机房/端口终点

备注

1

2

1.3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1.1条所及须维护的连接数据中心的序号 通信线路总长度为 公里,为 芯光纤线路;序号 通信线路总长度为 公里,为 芯光纤线路技术指标应符合G.652光纤标准。

{子问题开始}第二条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双方自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内,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约,则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一年,协议内容保持不变。

{子问题开始}第三条技术服务费用 3.1 技术服务费用

3.1.1 技术服务费用

(1)每月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元。技术服务费用包括项目设施配备、一次性费用等其他费用。如双方无另行约定,则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其他费用。

(2)双方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通信技术服务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价款结算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补充协议为准。

3.1.2 计算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元。每月技术服务费用=(实际接受服务天数/当月天数)×月服务费。

(2)每月技术服务费用,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在一个计费周期内(每月一日至当月三十日或三十一日)的费用。

3.2 付款方式

3.2.1 经甲方按国家标准测试验收合格且双方书面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技术服务费用。

3.2.2 除第一期外,甲方应在次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技术服务费用。

3.3 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4 发票

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发票项目为: 

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地址及电话: 

{子问题开始}第四条服务细则 4.1 安装: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需在甲方所辖区域内进行工作时,甲方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工作予以配合。

4.2 维护

4.2.1 线路中断

线路中断指经双方确认的线路故障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线路中断。中断开始时间自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线路中断时间起算,中断停止时间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线路测试恢复时间为准。

4.2.2 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线路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日常维护、修缮及保养,加强值班和监测,保证线路不中断。

(1)乙方的售后服务方式以及7*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业务咨询及本合同相关的技术支持。

(2)如线路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 小时内完成修复。

(3)阻断恢复后,双方维护人员应对线路进行测试、确认,各自做好记录存档(中断起止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经过、双方处理人员签字确认等)。

4.2.3 甲方如发现线路、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乙方报障。如果由于甲方怠于通知乙方及时排除故障,对扩大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子问题开始}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5.1 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2 乙方保证具备 资质,如不具备以上资质,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5.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线路满足下列标准:线路中断次数每年不超过5次,每次阻断历时不超过180分钟。不可抗力及乙方的正常割接(指乙方不中断甲方业务的单方向割接,每次割接历时不超过1小时,并且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中断不计入指标。

{子问题开始}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甲方方应按时支付月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使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须赔偿乙方的损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3 甲方须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线路、设备,由于甲方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丢失的(正常、合理的损耗除外),由甲方负责支付修复、恢复费用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6.4 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线路中断每年如超过本合同5.3条规定次数的,每超过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服务费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可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月服务费中予以扣减。

6.6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5.3条约定的时限内修复线路中断,每超过30分钟,甲方将从支付的月服务费中扣除当月月服务费的2%(不足30分钟的计为30分钟)作为违约金,如超过24小时仍未修复,则扣除当月全部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7 乙方因网络原因需要中断光纤线路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未履行相应通知程序,则乙方应按本合同6.2.2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7.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7.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7.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7.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子问题开始}第八条保密 8.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8.2 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子问题开始}第九条合同联系方式 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9.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子问题开始}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0.2.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2.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子问题开始}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子问题开始}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子问题开始}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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