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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催 款 函

致:XXXXXX公司:

贵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与我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现就贵公司尚欠我公司垫资费、货款共计2234257.72元一事特致函如下:

2014年4月9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建筑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钢材4600吨,我公司将钢材运输至绵阳启*星电力电杆有限公司。其中合同第七条、结算单价、方式及期限约定: 2、供方垫资600吨。3、供方供货满600吨时,开始计算:即超出部分以现金结算,每批次货到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时付款,则需方须从该批次提货之日起每天每吨按千分之一支付垫资费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按合同约定付款。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全额付款、逾期付款的,需方自愿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供方支付垫资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承担供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资料费、合同总额10%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有权要求需方承担欠款总额约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利息等。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公司截止2014年11月11日仍欠我公司垫资费和货款共计2234257.72元。

贵公司迟延支付垫资费和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请贵公司见此函告后3日内与 联系支付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望贵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若逾期未予解决,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货及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贵公司承担。

顺祝商祺!

致函人:XXX

二○一四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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