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朋友以自己名义向银行借款,其还款义务为您得朋友,您和您朋友之间得借款同银行没有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得借贷,无力偿还可以和您的朋友协商。
2020-02-18 17:45:01 回复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实际欠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因此给当事人造成信用或经济等损失的,可以一并主张赔偿。
2020-02-19 10:55:39 回复
您好,建议和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汇都法律中心,强50
2020-02-18 16:43:5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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