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始人(企业成立时)股份与企业扩股、募股(扩建过程中)所认购的股份有何区别?
依照《公司法》第8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而《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投资人认购股份是要约,承诺权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条进一步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以此而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募股不足问题。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确保增资扩股成功。
2020-01-18 01:10:26 回复律师解析 企业进行股份私募发行需要的程序如下: 1、发行人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可一起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3、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4、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5、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
律师解析 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会稀释,但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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