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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是公文吗?法院伪造执法文书是什么

198****966 黑龙江-牡丹江 强奸辩护咨询 2019.12.22 09:00:07 453人阅读

执法文书是公文吗?法院伪造执法文书是什么性质以及去哪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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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首先犯罪主体是单位,
其次犯罪做法是单位整体利益这两个必要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区分能够从四个方面把握:
1、单位可否真实、依法成立;
2、可否隶属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做法;
3、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
4、可否以单位名义加以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限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限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犯法做法,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2019-12-22 09:19:07 回复

是的,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三)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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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司法鉴定文书流程主要是三部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商议鉴定,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后经办案机关同意,才能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办案机关如果在办案期间遇见难以预料的情况,或当事人表现反常,也可以直接进行委托鉴定。

    2024.06.16 1975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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