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8年本市单位从业人员年人均劳动报酬标准,本市决定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个月1664元;因战、因公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个月1331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个月999元。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将由区县财政发放;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如抬担架的人员,即为民工),将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来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