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8号)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劳社工〔2007〕2号)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由企业在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以农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或超过我市规定的当期最低或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为0.8%。
2、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或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计缴。
(二)本办法实施时尚未竣工且已缴纳工程劳保费的项目,企业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报工程项目的用工情况,并为仍在该项目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已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在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四)未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或已申报但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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