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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毕业后在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公司上班,最近由于改革把我们分公司注销了,但是还有人拿着公司的公章在外面签订合同,那么分公司注销后仍继续签订合同吗
注销的分公司继续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当公司注销以后,公司也就不存在了,合同显然无效,而且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应该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后仍继续经营,是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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