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受害人事后得不到酒驾者的足额赔偿,保险能否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专为酒后驾车设立商业保险是否必要?酒驾本身是触范法律的,关于酒驾,法律与保险保障能否有效统一,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1、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专为酒后驾车设立商业保险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样的做法,它的副作用远远大于保障本身。
3、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这些都是法律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效统一,使被害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政府在这件事上应该起绝对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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