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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

150****3092 广东-佛山 消费权益咨询 2019.11.16 11:24:49 448人阅读

1.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什么都可以要回来。是不是只能请求受让人原物返还或者请求无处分人赔偿 之中选择一个进行处理 还是两者都能实行? 2.我看了民法书感觉和法条表述有差异。当过了应当知道受让人2年后再请求返还并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时能否可以返还 3如果这时受让人拒绝是不是不能要求返还? 4就是在宣布遗失物6个月后归国家所有后。在两年内原权利人又请求国家拍卖给的受买者或第三者? 我觉得都不能要求返还。? 请问对吗? 5还有就是遗失物过了两年后 捡到的人能取得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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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320203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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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具体什么情况?

2019-11-16 12: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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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不合理,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20-09-30 18:2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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