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什么都可以要回来。是不是只能请求受让人原物返还或者请求无处分人赔偿 之中选择一个进行处理 还是两者都能实行? 2.我看了民法书感觉和法条表述有差异。当过了应当知道受让人2年后再请求返还并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时能否可以返还 3如果这时受让人拒绝是不是不能要求返还? 4就是在宣布遗失物6个月后归国家所有后。在两年内原权利人又请求国家拍卖给的受买者或第三者? 我觉得都不能要求返还。? 请问对吗? 5还有就是遗失物过了两年后 捡到的人能取得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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