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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公司,设立私人账户存放贷款,最终以逃税罪坐牢

刘* 宁夏-固原 债务债权咨询 2019.11.08 18:09:09 384人阅读

朋友开一家公司,朋友一直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和所有资金,曾任公司出纳,为了使公司利益达到最大,朋友与部分股东协商决定设置两套账,设立私人账户存放不开发票销售的贷款,逃避纳税,朋友变一个人名义在青岛市的各个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多个个人账户,将公司不开发票的贷款全部放入其中,尤其掌握,最终被司法机关检查以逃税罪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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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19-11-08 18: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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