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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规并未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基层执法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笔者认为,在执法中参考该解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所谓标价,是指用文字表明商品所值的钱数,是向消费者公布的商品的价格。明码标价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是计算非法经营额的重要依据。生产企业制造的尚未销售的产品,如有标价,可以直接按照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2.如果被查当事人账目清楚、销售记录齐全,应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般来说,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会高于其标价。如果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能够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公平的原则,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可以由执法人员自行采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如向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市场调查、采集数据等;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可以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2019-11-04 09:34: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