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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请问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性要求是怎么样的?

杨* 江苏-盐城 专利咨询 2019.09.16 14:38:27 436人阅读

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现在公司的一个员工开发了新的专利,现在要代表公司申请专利了,所以请问一些有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性要求是怎么样的?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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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
(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
(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
(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2019-09-16 14:4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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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句话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比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在技术成果诞生后不及时申请专利,而是在产品生产出来试销或者完全投放市场后才去申请专利,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019-09-16 14:39:27 回复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下列八类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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