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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专利去做质押了,专利权质押地方规定什么内容呢?

李* 湖北-武汉 专利咨询 2019.08.30 06:19:17 616人阅读

我叔叔利用单位的资源去开发新设备了,已经比之前很方便简捷了,还特意去申请专利了,因为公司遇到事情还做质押了,那么专利权质押地方规定什么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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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于专利权质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
  
1、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2、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2019-08-30 06:2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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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该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例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质押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合同签署地、许可人所在地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签章应当与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保持一致;当事人对合同用章、签章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可能会使用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这样做是可以的。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在材料中所附具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当以合同中的相应名称为依据,并保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而言,应当写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的类型、债务的具体金额和使用的币种。
  其中,关于债务的类型,常见的有银行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公司之间通过银行来发放借款等。
  关于债务金额,一般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为最高额债务时,其债务金额可以是全部最高额上限的债务,也可以是最高额上限范围内的具体债务金额,具体情况需依据合同关系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金额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写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期限应当明确债务终止日。
  当事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终止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④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属于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重要信息。所以,合同中应当准确、完整的写明质押担保专利的专利号。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押专利号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也称为质押金额,是指用专利权质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内的债务额度。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对该担保范围做出明确约定。
  在专利权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担保范围可以是最高额债务上限,如果实际债务金额小于最高额债务的,则质押金额会高于债务金额,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质押金额只能等同于或者低于债务金额。
  以上5项内容,属于质押登记必审事项。质押合同中未全部包含这些内容的,应当附具其他合同,以体现相关信息。例如,当事人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缺少债务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当事人此时应当补充提交主债务合同,以满足《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
  
2.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除了前述必须包含的5项内容之外,还可以包含以下事项。
  
①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③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④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4项事项,虽然不属于质押登记的必审内容,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尤其是对于质权人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建议当事人对此予以重视。
  
3.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
  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会在合同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2019-08-30 06:2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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