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打人致人轻伤,被对方起诉了,然后被抓进看守所五个月了,现在被判了九个月,那以前被拘留的五个月算吗?还是从那天算起,请问打人轻伤后进看守所拘留是从那天算起的?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专业解答关于拘留期效的起算点,应是从首次实施拘留措施那一瞬间开始精确地进行计算。另外,对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当某个阶段最后一个工作日正巧与公众假日重合时,其结束日期应定义为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拘留在看守所或监狱等拘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拘留期效应当截止到相关期间完全结束的那一天,并且不能由于公众假日的原因而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次日的前夜。
专业解答刑拘期间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已通过初步询问或讯问环节后宣布拘留的,从宣布之日起计算,24小时内送看守所;二是紧急情况下先拘留再办手续的,从采取措施时开始计算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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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是的,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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