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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管理 后面符合哪些程度才可以申请执行的

张* 广东-清远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8.21 10:42:29 550人阅读

您好,我舅舅因为盗窃罪的,后来被法院判刑的,有期徒刑几年的,在监狱里面服刑的,由于身体不舒服的,导致监外执行问题的,对针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管理是怎样的,还有哪些相关规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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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2019-08-21 10:4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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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2019-08-21 10:4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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