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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新闻上看到了这样的一篇报道,某地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法院对某人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后,暂予监外执行检察院不同意后还需要继续监督吗?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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