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刘某(原告),女,35岁;被告王某,女,34岁,两人为同小区同单元关系要好邻居。 根据原告诉称,被告王某和丈夫一起于2007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整人民币),用于房屋装修资金周转,当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字据署名为王某的丈夫张某,预定半年后归还。但借款后不久张某突发交通意外去世,约定还款时间到期时,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还钱时,被告先是各种理由拒绝还钱,之后变否认借款事实,原告此时拿出借据,但因保管不善字迹模糊,但好在当时有使用复写纸,复写纸上字迹清晰,于是原告想知道,复写纸的字能笔迹鉴定吗?
复写纸可以作为笔迹鉴定的检材,但不一定能够得出明确鉴定意见,因为还要看复写纸上需要鉴定的笔迹的情况,如果笔迹过于模糊,或者没有笔痕,或者复写纸多次使用,记号杂乱五章时,就不一定能够达到鉴定要求,从而得出明确鉴定结论。
2019-08-15 11:19:3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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