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专业解答在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中,对于已服从退耕还林政策并确权登记、取得林权证书的土地,应从承包地块和面积中扣除,并按法定程序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已实施退耕还林但未取得林权证书的土地,应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待遇。对于林权证和补贴均无进展的土地,也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如果当年双方合同有约定,且约定合法合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好,可找政府调解,调解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到期,但又不能违规退林还耕,因此,承包方应在支付承包费的基础上,继续承包。
律师解析 退耕还林的土地属于林地,可以承包经营。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以林地为例: 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 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 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 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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