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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贷没拉黑,担保人拉黑了怎么回事,为什么这样?

ask****770 黑龙江-七台河 抵押担保咨询 2019.07.26 21:54:31 445人阅读

主贷没拉黑,担保人拉黑了怎么回事,为什么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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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对方真是没有还款能力的话,你作为担保人,可能就麻烦了。扩展资料: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特殊规定第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
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2019-07-26 21:59:31 回复

【法律意见】  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8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法律意见】  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8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法律意见】  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8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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