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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未吃给报案了,投毒未吃属于犯罪未遂吗?

张* 江苏-南京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10 10:59:32 483人阅读

我妹妹被男朋友给抛弃了,还约出来男方谈判,就趁着他上厕所的时候,就往他的饭菜中给投毒了,只不过对方没有吃,还是给报案了,投毒未吃属于犯罪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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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的前提,必须得明确罪名。
因此首先必须对下毒这个行为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其他罪名作出判断。
如果下毒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目标,比如在饭店里下毒,在河流水井等引用水源里下毒,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况下,只要实施了投放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未投放则是未遂或者预备。
如果下毒是针对某个人,行为也没有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时如果投毒行为实施完毕,人被毒死,则构成既遂;人因故未死亡,则构成未遂。未能实施投毒行为则是犯罪预备。
投毒行为构成的其他罪名也因各罪名性质及构成不同而各有不同。
至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预备是还未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未遂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达成犯罪结果。
以下毒方式故意杀人为例,为杀人买来毒药是犯罪预备;实施了针对个人的投毒行为但对象未吃未喝或食毒后因故未死,都是犯罪未遂。其他罪名和情形不一一举例。

2019-07-10 11:1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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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是指只是为犯罪准备了工具或创造条件,但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实施,也就是尚在犯罪的前期准备阶段。
未遂犯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全部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关键在于着手这个行为。
就下毒行为来讲,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综上所述,对于下毒行为的预备还是未遂关键要看有没有现实危害的紧迫性。

2019-07-10 11:0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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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是指只是为犯罪准备了工具或创造条件,但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实施,也就是尚在犯罪的前期准备阶段。未遂犯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全部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关键在于着手这个行为。就下毒行为来讲,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综上所述,对于下毒行为的预备还是未遂关键要看有没有现实危害的紧迫性。

2020-09-21 17:38: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投毒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既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要看对方的目的是否达到,以及投毒的目的。
既遂,刑法上的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未遂,在法律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有的条文要求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为既遂的(危险犯),没有发生危险,是未遂。

对于投毒未遂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展开到会见、代为申诉等具体辩护工作。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其实,作为嫌疑人家属,最重要的事情不是怎么了解案件、提供辩护,而是怎么为嫌疑人找到合适的、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
您只能是多打电话多咨询,然后有选择地与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辩律师预约到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借以了解刑辩律师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并最终找到合适的刑辩律师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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