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的相关限定: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
0.1条,型建筑其总长超出220米或沿街长超出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你现在总长是180米,沿街长是100(只看一条边),不需要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行车道。 依据6.0.2条,如果有封闭内院或天井,宜设置能够进入内院的消防行车道。 此外,根据条文解释,建筑物的进深(宽度)不应超出50米,超出的话消防部门能够根据情况要求你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行车道。
2、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
3.1条,高层建筑首先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行车道,也就是此型建筑四周均应有消防行车道。如果做不到这点,能够放宽为沿两个长边(也就是两个100米)设消防行车道。总长不超出220、沿街长不超出150,不需要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行车道。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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