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十余年,担任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民事专委会委员。理论基础深厚,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纠纷诉讼。执业要求: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办案流程严格要求自身及其团队人员,将复杂的办案程序阶段化、将复杂的诉讼流程可视化、透明化,从而达到委托人期望。执业理念:始终坚持律师职业道德,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坚持“做事如山、做人如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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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办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专研刑事辩护,民商事经济纠纷,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每个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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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没有合法的手续下私自收购香烟后在高价转卖,被人给举报后让公安给抓了,现在案子正在取证阶段,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未销售的卷烟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呢?法律上是怎么说的呢?
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以实际销售作为既遂标准。理由是,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核心行为和最终落脚点都是出售行为,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行为以谋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看,同样是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经营行为的,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所产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较于已将其谋利目的实现的销售行为,显然要小得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也应以实际销售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尽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利目的的特征,但是否实际销售并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而未销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为酌情减少刑罚量的考虑,不需要人为地扩大解释法律,参照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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