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好朋友他之前在城里打工半年的工资,对方没有给开,现在对方又在城里注册公司了,朋友打算要起诉对方,想问一下欠薪不还注销公司清算人员未尽责被判赔偿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现行《公司法》第184条只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实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公司在注销前成立的清算组其成员不仅包括公司股东曹先生,还包括公司的原会计和出纳(二人均不是公司股东)。如果清算组成员仅为股东曹先生一人,也是由他出具的不实清算报告导致三原告债权无法实现,那么,三原告主张曹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争议的。但关键是,本案中的清算组成员既有股东成员也有非股东成员。
2019-04-19 17:48:4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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