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好朋友的父母是搞建筑工程的。最近他们在上海承包工程的时候。和几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后期有几家公司违约了,我们起诉了对方。请问,先履行抗辩权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应把握: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一,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的义务和权利问题。作为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为:
(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
(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3)给对方宽限期的权利;
(4)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则享有解除权。其义务为:
(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通知对方,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先履行义务方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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