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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非法采矿,那么非法采矿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陈** 云南-德宏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08 18:32:13 1883人阅读

我叔叔是一个采矿工人,就有一个雇主想雇我叔叔到一个矿场采矿,价格也挺高的,于是我叔叔就同意了,但是后来造人举报被捉了,那么非法采矿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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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庭辩护词格式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部分组成。
(一)前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二)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三)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2019-04-08 18:3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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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非法采矿罪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

2019-04-08 18:3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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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贾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为贾某辩护。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我们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涉案河段的河沙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在涉案的河段采砂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刑法》第343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砂犯罪的一个基本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据我们了解,截至目前,在涉案河段的上游和下游没有一家沙场办理过采矿和许可证,另外,根据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文件《卧龙区河砂开采区域规划》(宛龙政200859号)只规定了需要办理采砂许可证,没有规定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涉案河段采砂,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辩护人我么们不得不向公诉机关及审判长提出一个问题:涉案河段的河沙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在涉案的河段采砂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从目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尚无权威部门鉴定意见。只有一个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证明,我们认为这个证明并没有正面说明:涉案河段的河沙属于矿产资源,在涉案的河段采砂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我们对这份证明的理解是:因为大家都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以涉案沙场也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

2020-12-04 19:17:51 回复

你好,其实刑事辩护词(非法采矿罪)这个状况,回答很简单,你要知道的是: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你好,其实刑事辩护词(非法采矿罪)这个状况,回答很简单,你要知道的是: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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