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被人带坏了,有人得罪他,就参与寻衅滋事了,给惹出很多麻烦了,还把人给打成重伤了,右眼已经有些看不清了,事情到检察院处理了,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吗?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因此,许多人都认为法院退案是合法的。
这一规定很不合理。
1.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起诉的,对法院有监督职能。法院不是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法院不应该对检察院指手画脚。
2.助长了检察院草率起诉。起诉错了没有关系,反正证据不足还能退回来。
3.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延长办案期限。名为补充侦查,实则延长羁押,不利于被告人。
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一规定,增加了一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不能再退给检察院,而应当直接判决无罪。
这一改,对被告人很有利,无罪判决的机会多了。对检察院也是一个激励,检察院起诉时不得不认真了,因为一旦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宣判无罪把被告人释放了,人一放检察院就没有办法了。
但保留了一条: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基于习惯的做法,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法院总要考虑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检察院,检察院特别怕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般都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或者撤诉。
从形式上看,是检察院主动要求补充侦查或者撤诉的,而不是法院把案件退回检察院。实际上和法院退回案件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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