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表妹他在单位因为涉嫌受贿让检察院给查了,现在判了5年有期徒刑,我表妹不服判决,我帮忙请问一下申请刑事抗诉时间限制,对判决不服多会抗诉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此,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后调阅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在工作实际中,调阅法院的审判卷宗是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是否确有错误的必要程序,检察院调阅卷宗可能存在调阅审判卷宗时案卷没有归档,卷宗在短时间内难以调取的情况,此时便会使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期间超过三个月,但并不能据此说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超期,因为审查期限应当从调阅法院卷宗之日起计算,并非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调阅卷宗审查后,不一定必然提出抗诉。因此,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后,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不提出抗诉,申诉程序到此终止。符合抗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
2019-03-31 14:51:51 回复
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就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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