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朋友的父亲因为贪污受贿罪现在被逮捕了,朋友被公安局送到了检察院,朋友的父亲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逮捕公安机关执行时限一般是多长时间可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后,如果31天之内检查院没有下达批捕,公安机关就要放检察院移送法院审判,法院审查时间为一个月,最多不能眼过一个半月,期限内法院应作出判决。
2019-03-20 09:26:43 回复
自拘留之日起,审批逮捕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刑诉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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