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是个私企老板,他为了公司利益,跟财务总监作假账,做走私生意,金额已经有五十万了,被公司会计发现后举报了,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走私罪从犯法律意见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志×的委托,指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李志×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0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自本案伊始即作为李志×聘请的辩护人多次与其会见,在本阶段依法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现就如下相关问题向贵院提出如下律师意见,请贵院在审查起诉当中予以充分重视。
一、关于涉嫌共同诈骗
虽然本案现阶段的主要工作仍集中在收集、补充证据,但就侦查机关认定本案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且多人羁押的前提下,就必须有涉嫌共同犯罪的证据。然而,现在侦查机关所提供的材料,从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其它证据,对于李志×与李静×、赵××和康×等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或各自行为联系,都缺乏基本的证据。
1、作为故意实施诈骗,侦查机关至少应该证明如何预谋或共谋诈骗的。按起诉意见书认定,是从韩国人柳××等第一次到BT,与李志×、李静×和康×等人商议时,李志×等人就通过提出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使得“DS公司信以为真”(起诉意见书语)而起意诈骗了。但根据现有证据,在BT当地处置该项不良资产的前提是BT法院必须有管辖权,而管辖权的前提又是必须设立合资公司转让债权,否则,DS公司的不良资产无法在BT处置。这些条件,是在双方律师参与下、在韩方谈判人员得到公司认可并且自愿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才实行的,绝非仅凭李志×简单几句话就“信以为真”了。所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起意阶段的“共同故意”是没有证据的。
2、本案李志×等人没有任何共同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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