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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的公司犯了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

李** 湖北-宜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12 11:52:41 1376人阅读

哥哥毕业后进入公司上班,目前从事期货交易,但是涉及诈骗被抓了,现在我们想为他办理取保候审入职的公司犯了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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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我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刘某涉嫌诈骗案,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从已了解案情看,证据不足,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严重存疑;宜作无罪化处理,不起诉。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认定刘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但对该罪名并未列明罪状,学术界一般界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
市公安局分局诉字 号起诉意见书“刘某自2013年3月至9月份,向乔某虚构投资做酒生意有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乔某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乔某人民币41万元”
1)公安机关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向乔某借41万元是用来投资做酒生意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如果刘某与乔某是投资做酒生意,双方应该有合作协议,但公安机关现有证据中并无这一关键证据
投资属于商事行为,商事行为的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因为投资酒生意失败无法获取利润回报而认定对方构成诈骗罪,这显然违背了商业行为的本质,也是对投资合伙人刘某的不公。
2、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刘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市公安局分局诉字 号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供其本人偿还房贷、购车等个人家庭消费)”“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因害怕乔某报警事发,退还乔某人民币8万元”,公安机关认定刘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充分:
1) 刘某具有偿还投资回报款的实际行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年 月乔某按照双方投资约定的时间向刘某索要投资回报款时,刘某偿还了其8万元,证明刘某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刘某退还8万元是因为害怕报警事发”是属于主观臆断,缺乏依据
2)刘某在获得投资款后,没有任何逃跑或其他规避偿还投资款的行为

2019-03-12 12:0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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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在内容方面要注意什么

    专业解答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2024.08.22 71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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