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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是一名官员,犯了贪污罪被抓进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现在检察院已经批捕了,请问检察院可以主动逮捕吗?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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